南樂縣審計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南樂縣審計局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條?為規范審計行政執法行為,創新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根據《南樂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樂縣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結合審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抽查機制,是指隨機抽取審計對象、隨機選派審計人員,依照法定職責對被抽查單位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的工作機制。
第三條?隨機抽查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等原則,切實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執法。
第四條?局成立“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辦公室,辦公室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照權力清單內容,結合當年的行政檢查計劃,全面梳理監管事項,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五條?凡是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監管職能的均列入清單;凡法律法規規章未賦予監管職能的,不得列入清單開展審計。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修訂情況和簡政放權工作實際,對隨機抽查審計事項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根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抽查的檢查對象,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凡列入清單內監管事項所對應的主體(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均應列入檢查對象名錄庫。檢查對象名錄庫實行定期更新制度。每年12月,根據檢查對象的變動,定期對檢查對象名錄庫進行修訂。
第七條?根據局執法人員名單建立執法人員名錄庫。執法人員名錄庫包括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內容。根據執法人員變動情況實時更新執法人員名錄庫。
?第八條?在開展“雙隨機”抽查前,從相應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執法人員名錄庫中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執法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半p隨機”采取抽簽的形式。
上級機關交辦的、單位委托的審計事項,不隨機抽取審計對象,但是應當隨機抽取審計人員。
第九條?合理安排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按規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隨機抽查比例原則上每年不低于本級監管檢查對象的50%,抽查頻次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跡象或上一年度審計查處的問題未整改到位的檢查對象要加大抽查力度。
第十條?依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載明的抽查內容及相關要求,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抽查檢查。
第十一條?開展抽查工作,由持有執法證的執法人員2人以上組成一組一同進行。抽查時,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并記錄在案。抽查人員應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在抽查工作未進行公開之前,執法人員不得私自或在無保密保障的情況下制作、傳遞、復制相關資料。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單位名單要嚴格保密,堅決防止跑風漏氣、失密泄密現象發生。
第十二條??開展抽查,應當制作相應的審計文書,對“雙隨機”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實現責任可追溯。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應檢查對象的證據時,原則上應當提取證據原件,原件確實難以提取的,可以提取復印件,但應邀請檢查對象相關工作人員見證并簽字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三條?檢查人員應當自檢查結束及時完成檢查報告,及時呈報牽頭檢查事項的責任股并形成最終報告上報局領導。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現場檢查記錄、對被查對象執行法律法規等情況的評價、檢查情況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等事項。
第十四條??建立“一抽查一通報”制度,對抽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通報,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責任單位要及時向被檢查對象反饋審計結果,并做好檢查檔案歸檔工作。
第十五條??檢查結果統一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辦公室報送政府相關部門,并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對外公開。
第十六條?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將案件線索移送相應監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有關人員對被抽取的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收受檢查對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對抽查監管工作中的失職瀆職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