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樂政
                                                                • 索 引 號: J3001--0-2022-00127
                                                                • 主題分類:
                                                                • 發文機關:
                                                                • 成文日期: 2022-08-29 11:07:18
                                                                • 標  題: 樂政〔2022〕10號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樂縣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工程 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 發文字號:

                                                                樂政〔2022〕10號南樂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南樂縣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工程 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2022-08-29?? 縣政府辦公室

                                                                樂政〔202210

                                                                南樂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南樂縣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工程

                                                                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南樂縣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2520

                                                                南樂縣村民自建住房建設工程質量

                                                                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農村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南省關于深入推進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南樂縣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縣城規劃區之外的農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擴建住房(以下簡稱村民自建房)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

                                                                第三條 村民自建房是指由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自行申請在宅基地上新建住房、改建或擴建原有住房的活動。

                                                                第四條 村民自建房應當符合村級規劃,滿足村民生活生產的需要,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和建筑風貌。

                                                                第五條 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內村民自建住房,應符合相關特色保護規劃,保持和延續傳統格局和風貌,體現中原地域文化特色。

                                                                第六條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建筑風貌管控、建筑工匠管理和村民自建房的開工審批、建設竣工驗收備案、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及技術指導,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鄉鎮綜合執法隊具體負責轄區村民自建房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管理,查處質量安全文明施工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的質量要求

                                                                第七條 村民自建住房嚴格按照總體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總高不超過10米、層數不超過層,單層住房層高不超過4米,二層住房的每層高不超過3.6米,需建設三層以上(含三層)住房的,要征得村民委員會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后,納入村莊規劃。

                                                                第八條 建筑風格應體現地域特色和文化傳承,以坡屋頂為主,平坡頂結合,房屋造型簡潔美觀,延續傳統建筑特色,同時注重房屋復合功能,引導將廚房、衛生間等配套生活設施統一納入到房屋主體設計中,提倡使用綠色環保、建筑節能等新型建材和裝配式建筑。

                                                                第九條 村民自建住房要滿足基本的設計質量標準要求,即選址安全,地基堅實;基礎牢靠,結構穩定,強度滿足要求;圍護結構和非結構構件與主體結構連接牢固;建筑材料質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規范。

                                                                第十條 承攬村民自建房建設的施工企業或個人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二層以下(含二層)的自建房施工隊伍中,承擔技術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全部取得農村建筑工匠資格,并按照要求定期參加培訓;

                                                                (二)三層以上(含三層)、三層以下設置地下室的自建房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施工建設。

                                                                第十條 村民與施工方應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施工方對所建房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要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明確施工現場的負責人、質量員、安全員等主要責任人,不得擅自修改圖紙,不得偷工減料,要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當組織業主、網格員、鄉鎮政府人員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步工序。

                                                                第十 施工方應當協助村民選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積極推薦應用建筑墻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筑技術以及裝配式建筑技術。石灰、磚、水泥、沙(砂)、鋼材、預制構件等建筑材料須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嚴禁使用過期和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村民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施工方應當勸阻、拒絕。

                                                                第十 村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使用推薦的《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不使用指導圖冊和改建、擴建原有住房的,村民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專業設計人員進行專業設計。施工設計圖紙應當符合相應技術規范、設計標準和鄉村風貌要求。

                                                                第十 建設完工后,村民應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執法隊在接到村民竣工驗收申請5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組織網格員、施工方、設計人員(使用指導圖冊的除外)等,實地檢查是否按照審批內容進行建設,房屋工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驗收合格后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綜合驗收意見,村民、施工方、鄉鎮人民政府各自留存備案。對未按審批內容進行建設及存在工程質量安全隱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得使用;屬于違法建筑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章 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的安全要求

                                                                第十 農房建設的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物料堆放整齊,做到活完料凈腳下清。

                                                                第十 施工方要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加強施工人員日常安全教育培訓,為施工人員購買建筑工程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等安全防護用品和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 施工方要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要對樓梯臨邊、陽臺臨邊、框架樓層邊設置防護欄桿,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口、采光井口、預留洞口等設置穩固的蓋板或防護欄桿等防護設施。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涼鞋等,禁止酒后進入施工現場。

                                                                第十 建設施工時必須采用合格的施工機具,嚴禁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應當汰的吊裝設備設施。抬吊構件、材料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要保證設備自身的平衡與整體穩定性。人工抬吊構件、材料等的繩具應采用合格的麻繩或鋼絲繩,不得用螺紋鋼做吊鉤和用鉛絲做吊具繩,不得使用簡易木架支撐的吊裝葫蘆等吊裝設備。

                                                                十九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俗稱三相五線制系統),做到三相五線制、一機一閘一保護。電線電纜無老化、破損和漏電現象,嚴禁亂拉亂接。手持電動工具和插頭插座應安全可靠,嚴禁直接將電線的金屬絲插入。

                                                                第二十條 2米以上的施工作業要參照《JGJ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搭設腳手架。腳手架搭設必須確保架體穩定、腳手板鋪設安全,架子外側要搭設防護網。嚴禁攀爬腳手架上下和隨意拆改腳手架。架子、樓板上堆碼的磚、砌塊高度不超過三層。使用移動簡易腳手架的高度不應超過5m,面積不超過10㎡。改建或裝修時不得在120mm厚磚墻、毛石清水墻、磚(石)獨立柱、過梁上設置腳手眼。

                                                                第四章 村民自建住房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 村民應在建設開工前,會同施工方,共同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開工備案手續,提供施工合同,農房設計圖紙,承攬施工的企業資質或農村建筑工匠負責人身份證,農村建筑工匠培訓證,農民工工傷保險單、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合格后,出具村民自建房備案登記手續,相關資料與村民自建住房審批資料一并歸檔備案。

                                                                第二十 在村民申請建房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需安排專人全程參與并落實放線驗線到場、基礎施工到場、地上主體建筑施工逐層到場、竣工驗收到場、配套設施建設到場的五到場制度。

                                                                網格員負責村民自建住房活動的每日巡查,建立村級巡查臺賬,全程參與五到場工作,對村民自建房建設活動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并每日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巡查情況。

                                                                第二十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作為違法建設的執法主體,要切實履行屬地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日常監督管理機制,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限產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村民自建房申請審批管理制度,規范審批建設及竣工驗收檔案。同時加強村民自建房質量安全知識宣傳,做好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管理,對已審批開工的,嚴格落實五到場制度,做到全過程跟蹤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采取網格化管理制度,網格員具體負責農房建設活動的每日巡查,支村兩委負責每戶安排一名班子成員對村民自建房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檢查記錄,配合網格員及鄉鎮政府做好農房建設施工現場管理和技術指導,制止農房建設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及時向所在鄉鎮報告。

                                                                鄉鎮綜合執法隊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機制,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對違反工程質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要加強全縣農村建材市場的檢查和監管,嚴厲打擊銷售假冒偽劣建材的違法行為,嚴防假冒偽劣商品損害村民群眾利益,維護農村建材市場秩序,確保建材產品的質量。

                                                                第二十 村民自建三層以上(含三層)、三層以下設置地下室的自建房,必須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納入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范圍。

                                                                第五章 事故應急處置

                                                                第二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農房建設質量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 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后,施工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及時向縣應急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第二十 施工現場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消防器材、設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方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六章   

                                                                二十九 村民自建房的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阻撓依法批準的農房建設工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 本規定印發之日起實施。  


                                                                波多野结衣爽到高潮漏水大喷视频